工商登记不再要求提交相干审批许可文件

据国家工商总局站消息,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概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干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解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医治白癜风的特效药的改成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依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成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概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干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干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干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干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干许可文件、证件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一致,企业申请调解经营范围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通知还要求,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概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据此,总局梳理编制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称《目录》)。对《目录》内事项,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干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依照许可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通知要求,调解规范本地区自行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各地应比较国务院已公布改成后置审批的事项、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梳理本地公布实行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成后置审批事项和保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与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调解。如本地区确需减少保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一些前置审批事项改成后置审批,或在本地区停止实行相干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或取得授权。  明确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许可目录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实行。据此医治白癜风哪里好,工商总局梳理编制了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指导目录(见附件2)。企业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触及目录内有关事项、终止或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经相干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注销时应经审批并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的,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通知最后要求,建立健全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沟通调和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数据互联互通。各地工商部门要依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同享的要求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社会公示,以便审批部门依法实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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